3月25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决定》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完善应急医疗救助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并完善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制度。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主动积极参加疫情救治的一线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和聘用时优先。个人隐瞒病史接触史、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除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将被列入失信名单。
新建改扩建医院
应设置传染病病区
就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决定明确,要打好“控、防、救、治”组合拳,防止疫情反弹,做好外防输入特别是严防境外输入,完善数据共享、信息通报和入境人员核查机制,航空运输、口岸检疫、目的地送达、社区防控要形成闭环。
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决定规定,省、市应当建立传染病专科医院,县级应当在综合医院设置符合要求的传染病病区和传染病门诊。新建、改建、扩建医院应当统筹设置传染病病区,平时综合利用、疫时救治专用。加强各级疾控预防防控机构建设,按照常住人口比例标准配备疾控机构人员。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健全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等机制。持续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分级诊疗等制度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
获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授权
为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决定对突发重大疫情期间,县级以上政府实施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作出了授权规定。决定明确,发生重大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路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生产经营等方面实施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决定还明确,要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依法做好传染病医疗废物处理。
探索建立特殊群体
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
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方面,决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完善应急医疗救助机制,做好应急资金储备,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并完善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制度。
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将诊疗方案中涉及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支付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提高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重大疫情期间,打通互联网医疗医保支付通道,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常就医用药需求。
积极参加疫情救治医护人员
优先聘用晋升
为加强对疫情防控知识、健康理念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决定明确要加强对孤寡老人、困难儿童、重病重残人员等群体的人文关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卫生基本规范和所在区疫情防控措施,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一线医护人员优待优抚方面,决定规定,对在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主动积极参加疫情救治的一线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和聘用时优先。对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补贴。
国家工作人员
不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给予处分
决定还明确了单位和公民个人的法律责任,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决定的,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和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平台,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应急物资保障
纳入全省保障体系
决定要求进一步健全统一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把卫生应急物资保障纳入全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立常态医疗应急物资生产、保障、储备、物流配送企业名单,科学调整储备的品类、规模、结构,提升储备效能。建设省级卫生应急物资战略储备,做好市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物资供应保障高效安全可控。
提高智能化疫情防控救治能力方面,决定规定要充分运用现代数字技术,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在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资源调配、智慧化管理等方面的作用。疫情防控数据信息应当依法规范采集使用,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